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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驗。

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附有合格證明材料。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中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添加劑進口企業申報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標明產品用途的貿易合同(用於食品加工),或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使用聲明(用於食品加工)。

2.食品添加劑成分的完整描述。

3.進口企業為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進口企業為食品生產企業的,應當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申報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1.標明產品用途的貿易合同(用於食品加工),或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使用聲明(用於食品加工)。

2.產品檢驗證書原件。檢驗證書應說明檢驗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和編號。

3.出口企業為商貿企業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添加劑標簽和說明書樣本。

5.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和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和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等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記錄的進出口企業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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