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出臺後,對食品安全的規定更加嚴格。我相信每個人都想知道更多。壹、《食品安全法》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由兩款組成:第1款: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第二款: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二。《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內容和要件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適用第壹款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受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損害”,即“消費者受到損害並有實際損失”。第148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可以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張“懲罰性賠償”。第二款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不要求消費者受到損害並有實際損失”。可見,這兩項規定的適用前提條件都包括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這樣,法律第148條適用的關鍵就在於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問題的理解和判斷。三。全面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運用系統解釋的方法全面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不能孤立理解,而應結合《食品安全法》其他相關法律規範,運用系統解釋的方法全面分析理解。在《食品安全法》中,與該問題相關的規定主要有三條:壹是第148條第1款的規定,即“賠償的前提是消費者受到損害並有實際損失”。二是第148條第二款,規定“對不誤導消費者的缺陷產品標簽,不得給予懲罰性賠償”。三是第150條第二款,規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其應當具有的營養要求,不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