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標簽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標簽,是指粘貼、印刷、標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數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說明。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應當標註,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於標註的食品除外。食品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者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混淆的通用名稱;
(三)標註“新造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商標名稱”等容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標明名稱附近標註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名稱或者分類(通用名);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觀均勻,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名稱,應當體現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通用)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通過特定加工工藝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特征制成的食品,應當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樣,並標明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通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