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請人攜帶申請材料到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受理;
2、審批時,市公安局嚴格按照規範對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公正準確的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證件制作,由市公安局制作;
4、許可證,申請人憑許可證回執到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領取。
辦理株洲市居住證的條件如下:
1,在株洲居住6個月以上;
2.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三個條件中的至少壹個。
辦理《株洲市居住證》的註意事項如下:
1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3.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綜上,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