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根據我國憲法,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根據兵役法的規定,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申請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就是違反兵役管理制度。
(B)客觀因素
本罪表現為戰時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情節嚴重。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如果在平時,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就是戰時。根據我國憲法,戰時是否參戰的決定權由NPC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於戰爭狀態的權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被賦予作戰任務,或者敵人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理突發暴力事件時,視為戰時。
2.妳必須拒絕或逃避服兵役。拒絕服役就是拒絕服兵役。包括出於良心拒服兵役和出於良心拒服兵役。逃避兵役是指以某種行為或虛假理由逃避服兵役。自殘、雇傭或讓他人冒名頂替等各種手段;裝病、殘疾以及其他身體不合格情況的偽裝。
3.構成本罪必須情節嚴重。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此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的;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拒服兵役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壹般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目的壹般是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多為怕死、怕苦、怕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