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壹步完善環境保護和治理法律體系。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采濫挖,防止礦產資源的流失、浪費或破壞。
3.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礦產資源的最優耗竭。
4.加大礦山科技進步投入,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科技水平。
5、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評估制度。
6.建立礦山生態環境信息系統。
政府應該做什麽:
1.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規定;
二、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考核指標體系和定期報告制度;
四、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大型礦山企業的異常儲量報銷;
五、組織或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批準、登記;但是,依法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生產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