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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後,誰來撫養繼子?

1.丈夫死後,誰撫養繼子?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正確解讀這壹規定,應當理解為繼父母與繼子女沒有法定的贍養和扶養義務。但如果繼父或繼母自願撫養教育其繼子女多年,依法可以認定存在撫養關系,則可以適用《親子關系法》的相關權利義務。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多年並不違法,但後來因為各種原因她不願意繼續撫養他。因此,從法律上講,陸沒有撫養繼女阿萍的法律義務。如果考慮再婚,不想撫養繼女,陸的做法並不違法。《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扶養的義務。”法律的這兩條規定明確告訴我們,子女的父母有贍養子女的義務。父母去世後,依法有能力贍養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祖父母。而叔伯、姑姨、叔伯如月經,對其侄子或外甥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所以,如果阿萍的親生叔叔不想撫養侄女,也不能強迫他履行撫養義務。如果阿萍有爺爺奶奶,可以考慮和他們壹起住。由此可見,如果情況特殊,繼子女有其他照顧者,那麽可以考慮不養,但如果沒有其他照顧者,那麽還是要養。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對婦女兒童適當照顧的原則,丈夫死亡時,是否有贍養繼子的義務?事實上,如果孩子沒有其他人可以做他的贍養人,那麽繼父母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贍養孩子的義務。當然,如果有能贍養他的爺爺奶奶,也可以贍養。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保護繼子。繼子受到壹次傷害後,絕不能受到第二次傷害。那麽丈夫死後誰來撫養繼子呢?人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對於繼子來說,要多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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