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是西方關於國家權力結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理論,主張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由不同機關掌握,獨立行使,相互制衡。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國家有不同的形式,有三種典型模式: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和法國的雙頭制。
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上下兩院,司法權指法院,相互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全面擴張,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分權新格局。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最高法院直到2010才成立。法國在第五次和會成立時創立並實行了半總統制、半議會制民主。
擴展數據:
三權分立的起源: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在此基礎上,法國學者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理論,提出將上述三權通過法律規定交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以維護各自的權力,相互制衡。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壹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
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三權分立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即使在美國,三大勢力的相互滲透也非常普遍。總統有否決立法的權力,也可以通過委托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參與行政機關的政策制定。國會可以利用撥款權廣泛參與行政決策。
同時,三權分立並不能完全有效地制約權力,更不是制約權力的唯壹途徑。美國至今沒有解決行政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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