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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

1,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制度;

2.充分尊重和保護產權制度;

3.維護契約自由制度;

4.國家適度幹預市場的制度;

5.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市場經濟的定義包括:

在1和* * *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政府全面介入人民的經濟活動,出現了國有國家。生產什麽,生產方式,怎麽分配,都是政府說了算;

2.在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政府基本不幹預人民的經濟活動,人民擁有私有財產權和自由決定生產和消費的權利;

3.混合經濟體制,介於上述兩者之間的壹種經濟體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混合經濟。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不僅是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的客觀需要,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國際市場經濟接軌的客觀需要。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不是對過去法律體系的修補,而是壹場深刻的法律制度改革。將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相結合,使之合法化,建立世界上第壹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目前,中國正在加快推進宏大的立法工作,並取得了巨大成就。只要我們在九屆人大任期內初步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就壹定能夠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開辟廣闊的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 *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健全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善勞動組織,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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