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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秩序評價指標

根據狹義和廣義市場秩序的本質內涵和邏輯外延,遵循上述原則,其評價指標體系應由以下要素構成:

(壹)企業實體指標體系

市場運行主體是市場秩序的主要來源,其整體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市場秩序的質量。因此,在建立市場秩序評價指標體系時,應將市場運行主體放在重要位置,並在量化上賦予其較大的權重體系。構成市場經營者指標體系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

1.主體資格。包括商事主體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基本適應率。

2.主觀素質。生產經營能力和主體資格基本適應率。

3.主體行為。守法經營率、不正當競爭率、消費者權益侵害率、構成行政處罰率和法律制裁率。

(二)商業商品指數體系

商品是市場交易的對象,既包括有形商品,也包括無形商品,如科研成果、技術和服務等。構成商品指數系統的因素有:

1.商品種類;2.商品質量(合格商品的份額,假冒偽劣商品的份額);3.名牌產品份額;

(3)價格指數系統

1.明碼標價;2.市場匯率;3.數量不足導致的價格問題(缺乏規模等。).

競爭力指標體系

1.商品力,主要指消費者所經營的商品的影響力;2.營銷力,主要評價服務質量;3.形象力,主要評價市場運營行為在公眾中的印象。

(E)消費者主題指數系統

1.日均上市人數;2.好評率;3.不滿意率;向上走

訪問率;5.訴訟率。

(6)監管主體指標體系

從大的方面來看,市場監管者的職能是否到位,也是市場秩序的壹個要素。構成監管主體指標體系的因素有:

1.工商行政管理;2.稅務管理;3.健康管理;4.安全管理;5.其他行業的管理。

(7)市場管理指標體系

1.現代管理科學應用;2.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3.現代管理技術的應用。

(八)社會效益指標體系

1.營業額;2.能見度;3.市場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機制作用。

(9)其他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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