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3.本辦法適用於建制鎮、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 * *用部位和* * *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安置中出售給個人的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 * *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 * *設施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體房屋。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建築單體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屬於業主。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