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有效分包壹般以發包人同意為前提,勞務分包除外。
1、建設工程特別是大型工程的質量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其建設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執行。專業工程的質量在建築工程質量中起著最重要的作用,所以合法的專業分包需要業主的同意。
2.與專業分包相比,勞務分包對專業技能的要求相對較低,對建築工程質量的作用較弱,且勞動者多為農民工。如果勞務企業的分包活動是建立在建設單位同意的基礎上,壹方面會造成大量農民工的就業困難,另壹方面也很難解決總承包中非熟練工的短缺和人工成本高的問題。關於實際建造人規定的制定。200414對此也有重要意義。
3.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僅將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專業工程分包行為視為違法分包,而未將勞務分包行為列為違法分包。《辦法》雖然是規範性文件,但其法律依據是《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拆分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