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並領取離婚證後,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仍在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合法夫妻。按照現行法律,即使兩個人同居,也屬於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是基於合法婚姻的存在。離婚是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婚姻雙方必須符合婚姻的實體和程序要求。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婚後要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婚姻的解除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只能由當事人自己進行。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或者遺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行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別程序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單方非法處分夫妻重要財產,侵犯了夫妻平等處理同壹財產的權利,屬於侵害對方財產權的行為。無論該行為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還是之前,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和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