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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事實職權謀取正當利益為什麽不構成犯罪?

說不構成犯罪並不準確。首先要先區分什麽是“事實權威”,這是相對於“法律權威”這個詞而言的。“法定職權”是指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所擁有的某種權力。“事實權威”不是法律賦予的,而是在壹定的社會關系、情感關系、同學校友關系等特定情況下產生的影響。其次,這裏不構成犯罪的,應該是指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中的“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犯罪。應該是謀取不正當利益碰了罪。如果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則不構成該罪。但無論行為人利用事實職權還是法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都將實施犯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受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建法晏子[1999]第10號] [1999.09.09發布] [1999.09發布]。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掌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受賄致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強行索取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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