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發布的最重要的壹類文件。因為它們的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所以被稱為規範性文件。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規範性文件的含義、主體、程序和權限、審查機制等都沒有全面統壹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範性文件統壹登記、統壹編號、統壹發布的“三統壹”,初步實現了規範性文件的規範化管理。
在中國唐代,封建法律分為成文法。在現代,有憲法、法律、法令、法規、規章、命令。與規範性文件相對應的非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只對個人或事件有效,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準則的文件。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等。非規範性文件是適用法律的法制機構產生的文件,不是法律的淵源。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組織勞動過程,進行勞動管理而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總和。又稱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社會保險待遇、工作時間休假、員工獎懲、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其履行勞動義務。規章的制定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獎懲相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規章制度的特點:
裝訂。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
權威。規章制度的權威來源於政府機關和單位的權威。我是規章制度下的法人,即依法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
穩定。規章制度既然是人的行為準則,就不應該頻繁地改變和修改,而應該相對穩定。因此,不能把脫離實際的規定引入規章制度,這些規定是暫時的、個別的問題,尚不具備實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