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男方)與王某(女方)在外打工時相識相戀。家裏的老人看他們感情穩定,壹直在催他們早日結婚。但兩人平時工作忙,很難壹起請假回老家領證。於是他們向民政部門詢問能否委托家人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161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與《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於代理的規定相比,民法典擴大了代理主體的範圍和不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不再局限於只有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是所有民事主體,並將“因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增加為無代理的範圍之壹,規定更加符合現實生活的需要,法律規定更加明確。
湖北呂浩律師事務所塗賢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這壹規定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能代表;因此,夏、未委托家屬代為辦理。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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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省心的,但不是什麽都能代理。
代理作為壹項獨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廣泛和復雜,人們由於年齡、精神狀態、健康、知識、時間、條件等因素,很多活動都要通過他人來做,不可能事事親力親為。因此,“代理制度”最終得以確立,成為民法的重要制度之壹。
但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法律規定了代理制度,也界定了無代理的範圍,壹般分為三種:壹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法律行為,如結婚登記、訂立收養合同、訂立、接受、放棄繼承或遺贈等;二是含有違法內容的行為,如法律禁止的、損害國家、團體和他人利益的行為;第三種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