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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結合《立法法》的相關規定討論法律的位階。

答:法位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法源體系中的有效地位和位階,由立法體制決定。上位法是指那些在法律層級中的地位和等級高於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下位法是指在法律層級中地位和級別低於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對等法是指在法律位階上具有同等效力地位和級別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我國立法法的壹個突出特點是根據法的效力原則規定了法的效力位階,即詳細規定了屬於不同位階的上位法和下位法以及屬於同壹位階的法律規範之間的效力關系。即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沖突;對等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應在各自權限範圍內執行。

《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這些法律淵源屬於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根據《立法法》第79條和第80條的規定,在不同層級的各類法律淵源中,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的效力;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雖然我們過去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遵循了上述效力原則,但立法法將其上升為法律,與以往的習慣認識和實踐相比,社會影響和法律效果畢竟不同。

過去,法律在規定方面的效力存在很多問題。《立法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的權限內實施。”換言之,這些法律淵源屬於同位法關系。因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屬於同壹部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同壹位階的各種規則之間的有效關系需要通過具體案例逐步探索和解決,因為過去這方面存在的問題單靠立法是無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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