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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社會中權力與權利的定位。

答:(1)法治原則與社會制度的結合構成了法治社會,其核心是國家制度。法治社會的基本內涵通常包括以下五個方面:①法治,即壹切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都要納入法制軌道,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法律,必須依法行使。②人民為主體,法治社會是人民民主主權的國家,法治的主體是人民。相比之下,法治的客體是國家權力。(3)有限政府,政府的壹切權力來源於法律的規定,並受法律的制約。(4)社會自治,國家和政府作為社會領域的制度性延伸,成為維護法律秩序的手段,不得侵犯、壓制或吞並社會制度空間。⑤程序中立,法治社會應該有壹個中立的法律程序機制。

(2)通過分析法治社會的內涵可以看出,在法治社會中,權力來源於權利,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公民的權利。在權利與權力之間,權利更符合法治社會的理念,法治社會應該建立權利本位的範式。即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之間,人民權利是根本的、決定性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主導的,起主導作用。

(3)在權利本位範式中,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是:①權力來源於權利。在法治社會,國家的壹切權力都來自人民的委托;國家權力的分配,國家機構的建立,國家核心官員的出現,都是公民行使權利的結果。②權力為權利服務。建立國家政權的目的是為權利服務。權力不僅要防止權利受到侵犯,還要為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創造條件。(3)權力受權利約束。任何被法律認可的權利都是主體自由行動的空間,這不僅是對他人的,也是對國家的。國家權力應以此為界,止於此。這對於糾正越位和濫用權力是必要的。④權力必須受到權利的制約,制約的基礎在於權力本身的性質。權力本身代表自由流動和高漲的能量。如果不加以限制,權力往往導致壓迫。因此,制約權力是必然的,以權利制約和監督權力就是其中之壹。這個問題考察的是法治社會中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應該從法治社會的內涵、權利與權力的定位以及定位下二者的關系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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