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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合同和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租賃合同又稱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時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租賃協議,即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返還出租人的約定。2.性質不同:協定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政治、經濟或其他契約。協議在含義、功能、格式和形式方面與合同基本相同。經濟合同和有經濟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合同,都是確立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規定了違約責任。該協議的特點是無特定對象、簡單性、概括性和原則性,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來看,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是協議的具體化。3.實質內容不同:協議內容比較明確、具體、詳細、完整,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比較籠統、原則、不具體,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成合同,也不能稱之為合同,而是協議。協議是合同的壹個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不是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合同是有具體內容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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