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糾紛的主體,民事糾紛可分為以下三類:
(1)公民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之間的婚姻、財產糾紛、買賣糾紛、債務糾紛;
(2)公民與群體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與某壹群體之間因經濟合同、著作權、債務等發生的糾紛。;
(3)群體之間的糾紛。如不同企業之間的債務、合同、商標糾紛等。
2、根據爭議的內容,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姻家庭糾紛。如家庭內部的婚姻情感糾紛、撫養權和撫養費糾紛、財產和收養糾紛等。;
(2)鄰裏人際糾紛。鄰裏之間因言語交流、利益沖突或生活瑣事引起的糾紛。如流言蜚語、公共衛生、宅基地等引發的爭吵打架等。;
(3)公共生活中的糾紛。如在娛樂、旅遊、購物等公共場所,因不文明行為和言論引發的糾紛;
(四)經濟關系中的糾紛。如公民之間、公民與群體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因借貸、租賃、買賣等引起的經濟糾紛。
3、根據糾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以下三類:
(1)認知沖突。當事人之間由於對某些權利和義務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心理沖突。比如,在經濟糾紛中,權利義務之爭往往是認識上的沖突;
(2)情感沖突。雙方的分歧導致了情感上的對立。比如夫妻矛盾導致感情沖突,最後導致婚姻糾紛;
(3)會沖突。當事人因為認識和情感的沖突,必然會導致意誌的沖突,甚至會出現互相攻擊的行為。
民事訴訟的過程:
1,起訴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
2.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舉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