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條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財產保全的法律要求: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兩種:壹種是訴前財產保全;另壹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符合兩個條件:
1.急需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