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證書
簡介:
職業資格證書是就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考試制度的特殊形式。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資格條件,通過政府認可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鑒定,並對考核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科教興國”戰略方針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開發人力資源的戰略舉措。這對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力市場建設、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證書介紹:
(壹)基本概念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的證明。是勞動者求職、上崗、創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是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公證其技能水平的有效憑證。職業資格證書與職業勞動活動密切相關,反映具體職業的實際工作標準和規範。
㈡主要條款
所謂就業準入,是指根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從事技術復雜、通用性廣,涉及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就業準入範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並向社會公布。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就業準入範圍;各地印制的求職登記表中應有登記職業資格證書壹欄;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欄也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要求。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要求求職者出示職業資格證書,並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進行檢查,憑證書推薦就業;雇主需要憑證來招聘工人。
從事就業準入類職業的新生勞動力,就業前必須經過壹至三年的職業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對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用人單位進行查處,責令其改正;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工商部門方可辦理開業手續。
(3)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規定職業的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
《職業教育法》第壹章第八條明確指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適應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這些法律法規確定了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