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試用期工資與正式工資的關系
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初始階段,試用期的工資通常與正式期不同。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試用期工資壹般定為正式期工資的80%。這壹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基本需求,也體現了試用期作為過渡期的特點。
二、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雖然試用期工資是正式期的80%,但不代表可以無限減。相反,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勞動者即使在試用期內也能獲得足夠的收入維持基本生活。
三。雇主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並保證其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試用期工資時,不得低於法定標準,也不得以各種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勞動者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的權益保障。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試用期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支付的工資。同時,勞動者也可以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試用期工資為正式期間的80%,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對試用期工資的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法律,保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合法合規。勞動者也要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0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0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