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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的區別如下:

1.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可能存在的各種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信息的維權行為。在工作初期,由於他的不熟悉和不適應。

2.對於應聘者來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利於應聘者在有限的時間內深入了解企業,熟悉產品,了解工作環境,從而判斷這份工作是否真的適合自己。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應與勞動合同期限壹致,勞動合同不滿6個月的不允許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合同約定試用期的,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試用期6至12個月,自報名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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