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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憲法解決具體案件是否正確?

目前,我國存在直接適用憲法的理論。法律適用是將抽象的法律規範與具體的法律事件聯系起來,以抽象的法律規範為標準評價具體的法律事件,做出具有法律意義的決定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只能直接適用,不能間接適用。憲法適用作為壹種法律,只能直接適用,不能間接適用。

就合憲性解釋而言,它以憲法為標準來確定法律條文的含義。此時憲法調整的對象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正在審理的具體案件。

法律適用原則決定了憲法的直接適用:法律適用的核心是司法機關在獨立行使職權時只能以國家法律為標準和衡量尺度,特別是人民法院處於法官(中立的第三方)地位運用法律解決具體糾紛的過程。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將抽象的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的案件事實,並依據法律規範作出判斷。在法律適用原則的理論支撐下,法律適用只能直接適用。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不僅適用於普通法律,也適用於憲法。因此,憲法適用就是將憲法規範適用於具體的憲法爭議或實踐中的憲法爭議,這也必須符合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從處理具體案件和解決糾紛的角度來看,憲法間接適用更側重於將憲法規範適用於部門法的法律規範。憲法就像普通法律壹樣。

憲法的適用和普通法律的適用有許多不同之處。第壹,憲法適用的主體更廣。憲法的適用主體包括立法機關,而法律的適用主體壹般不包括立法機關。第二,憲法適用的對象更廣。憲法適用的對象實際上是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憲法關系。也就是權力與權力沖突的關系。第壹,國家與公民憲法權利的關系,即公共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沖突的關系。在德國憲法的“第三人效力”理論中,憲法也規定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普通法律的適用範圍狹窄而具體。重要的是普通法律本身成為憲法的調整對象,即法律的合憲性審查。

普通法律不能適用於憲法。第三,憲法的適用應遵循特殊原則。壹方面是窮盡原則,只有在普通法律窮盡或者基於立法解釋對某壹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憲法。有普通法律規定的,必須先適用普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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