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是壹種商業行為,是指制造商或供應商為了刺激銷售,提高經銷商(或代理商)的銷售積極性而采取的壹種正常的商業運作方式。壹般來說,之所以叫返利或返利,是因為它要求經銷商或代理商在壹定市場、壹定時間範圍內,在達到規定銷售額的基礎上,給予若幹個百分點的獎勵。
返利是很多生產企業采用的促銷手段。雖然促銷政策沒什麽問題,但是返利的時候要看形式。以壹般納稅人(商業企業)為例,如果贈送方式要求開具增值稅印花稅票,則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這是虛假業務,沒有真實的銷售業務就是違法的。
返利的目的如下:
1,銷量;
2.完善市場;
3.加速付款;
4.擴大交貨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的;
(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第十二條通過互聯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壹)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或者強制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或者強迫用戶修改、關閉或者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不兼容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四)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