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提前30天或者征得公司同意,就可以立即離職。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按時支付工資,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辭職信(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有XXX部門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從XX到XX。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未按國家規定安排加班,未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拒不支付,我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3.註:離職通知必須送達,也就是說單位要簽收或者掛號信,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據可查。
4.根據以上原因辭職。如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未支付相關費用和工資,您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需要律師),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書向單位主張賠償。如果還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關於證據的法律規定(妳手裏的證據就夠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