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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國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必須依法給予補償,收回的土地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協議方式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1、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需要收回土地出讓合同的;2、土地用途改變,需要收回的;3、違法用地,違法行為嚴重,造成較大影響,需要收回的。法律規定,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補償,包括:1,已經補償的,不能再補償;2.補償方式應當是貨幣補償和其他補償方式相結合。復墾後的土地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或協議方式出讓,以保證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競爭。《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拍賣、招標等處置程序,公開、公平地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符合條件的使用者。

什麽情況下國家可以收回農村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的需要,國家可以收回農村土地使用權;在土地用途發生變化需要收回的情況下,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另外,土地使用違法違規,影響較大,需要收回的,也可以收回。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依法進行補償,收回的土地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或協議方式出讓,以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公平競爭。作為壹名普通公民,也應充分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遵守相關規定,維護國家土地資源的合法有序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依法收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補償。補償辦法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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