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申報制度。
背信棄義的人是指違背諾言,不守信用的人。他的行為屬於道德規範,不涉及法律約束。
但也有壹部分人把失信人當成了失信被執行人,相當於老賴。這種說法有失偏頗。
老賴又稱失信人,是指欠別人錢不還,國家執法機關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債權人即使勝訴也無法得到還款的人。
失信人員的後果:
1.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2.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