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錢寫“借條”,不寫“借條”。
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據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
歉收是雙方基於之前的經濟往來的壹個結算基礎。實際上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只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要寫“借條”而不是“借條”,這樣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2.借款時,借條上應寫明雙方約定的利率。
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人可以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約定利息。
3.借錢的時候,還款期限要寫進借條。
訴訟時效內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多貸款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概念。對於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的訴訟時效,理論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主張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有人主張適用二十年訴訟時效。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從安全回收債權的角度出發,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後2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借款人簽署催款通知書)。
4.借錢的時候要寫清楚借款人的全名。
實踐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關系密切,互不關聯。借錢時,他們把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如“張叔”、“張雄”;把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等等。萬壹借款人不及時還款,貸款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
擴展數據:
收貨可以分為內部收貨和外部收貨。對外收據分為稅務部門監制、財務部門監制、軍隊收據三種。內部回單是公司內部自制的憑證,用於公司內部發生的業務,如內部材料調撥、員工存款收款、超額業務貸款歸還等。此時,內部自制收據就是合法證據,可以作為成本入賬。
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人收到款項後不需要納稅的,收款人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如果單位和部隊之間的業務往來按規定不需要交稅,可以使用部隊出具的收據,這也是合法憑據,可以記錄在案。
除上述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時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據,日常生活中稱為“白條”,不能作為憑證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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