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據雙方基於意思表示真實訂立收據;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3.收據不違反法律。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
收據和借項通知單的區別如下:
1,借條和收據有不同的前提。借據是借貸雙方確立權利義務關系時,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收據是收款人收到錢物後向收款人出具的書面憑證;
2.借據的法律性質不同於收據。借條的法律性質是在當事人之間建立債權債務關系,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其實就是簡化的借款合同。
綜上,收條三年內具有法律效力。收條是收到上交的錢或東西後,作為證據寫給寄件人的紙條。債權人可以提出申訴,然後交由法院立案處立案。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提交答辯狀,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證據,債務人回應債權人訴求。
借條和收據的前提是不壹樣的。借據是借貸雙方確立權利義務時,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數額、錢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本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