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違法的。這是變相買賣兒童。首先,為什麽不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後依法受保護,也就是說親生父母不能把孩子帶回去。為什麽不呢?其次,未辦理收養手續而采取走關系的方式取得的身份證明,如果日後被查出,將無效。那時候只要親生父母想要回孩子,隨時都可以。為什麽不領養?這不是後患嗎?
給營養費這件事說明了多買多賣的用意。親生父母把孩子托付給別人,是壹種遺棄孩子的行為。而且孩子不是養父母要求代孕或者養父母帶走的,雙方都是自願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養父母幫妳把孩子養大。孩子雖然在養父母名下,但自己的血緣還是被照顧得很好,雙方利益對等,不能要求什麽。
如果親生父母把孩子交給別人,同時又要錢,那就是在買賣孩子。
中國的法律史是這樣說的:
《收養法》第十九條規定:“送養人不得以送養為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再生育壹個子女。”
第二十條規定:“嚴禁買賣兒童或者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
第三十壹條第三款規定:“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法律專業人士分析壹下。(雙方同意),如果以後有人指責我這件事,我是不是犯法了?我只是介紹他們,舉報孩子的時候沒有參與。對我來說違法嗎?
作為媒人,如果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然幫助對方,肯定會受到牽連。就算不被調查,當事人也會因為妳是媒人而找妳賠償和解釋,後患無窮。另外
如果賣孩子的對方不是親生父母,而是拐賣孩子,妳就要坐牢,因為這是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妳可以參與法官的判決,不管是從犯還是* * *犯。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采用欺騙、引誘、脅迫的手段,拐賣主要是婦女、兒童的犯罪。共謀、參與綁架、運輸、中轉、窩藏、販賣、倒賣婦女、兒童等犯罪活動的,分別以共同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成員論處。
正常的做法應該是向有關部門申報辦理收養手續。如果頒布了程序,那肯定是孩子有問題或者親生父母有問題,不符合要求。肯定有妳沒說過或者不知道的貓膩,就是隱患。
只要辦理了收養手續,無論以後發生什麽,這種關系都不會改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另外,錢也不能牽扯進來。妳可以給對方壹些營養品和水果作為友好的表示,錢是永遠不能給的,防止親生父母只是為了錢而出賣自己的孩子,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