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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全面召回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嗎?

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有壹個前提,錄音必須合法。

如果錄音是違法的,或者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了權益,就是違法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何有效采納記錄的證據?

在實踐中,首先是錄音證據是否清晰。錄制的證據在錄制過程中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幹擾,可能導致錄制內容的模糊性。記錄的證據內容不清楚的,記錄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定。

還要看錄音證據的錄音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錄音內容是否與本案相關。如果它們無關,就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

我們來看看錄音內容能否證明其主張。如果錄音證據的錄音內容與案件有關,則不能證明其主張,其證明目的被否定。

具備證據“三性”的錄音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才能確認其證明力。如果當事人只有壹份合法、真實、相關的錄音證據,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那麽該錄音證據屬於孤兒。此時,如果對方不認可錄音證據,就很難確認其證明力。

故經審理,結合上述要素,對申請人提出的電話錄音證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錄音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但要看情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相反,未經有關當事人同意的視聽資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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