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錄音是違法的,或者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了權益,就是違法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何有效采納記錄的證據?
在實踐中,首先是錄音證據是否清晰。錄制的證據在錄制過程中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幹擾,可能導致錄制內容的模糊性。記錄的證據內容不清楚的,記錄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定。
還要看錄音證據的錄音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錄音內容是否與本案相關。如果它們無關,就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
我們來看看錄音內容能否證明其主張。如果錄音證據的錄音內容與案件有關,則不能證明其主張,其證明目的被否定。
具備證據“三性”的錄音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才能確認其證明力。如果當事人只有壹份合法、真實、相關的錄音證據,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那麽該錄音證據屬於孤兒。此時,如果對方不認可錄音證據,就很難確認其證明力。
故經審理,結合上述要素,對申請人提出的電話錄音證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錄音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但要看情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相反,未經有關當事人同意的視聽資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