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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0條關於偽造證據罪

法律主觀性:

偽造證據罪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中的妨害作證罪、偽造、幫助毀滅偽造的證據罪。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偽造證據罪的概念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指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偽造證據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體是當事人。偽造證據罪客觀上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偽造證據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構成偽造證據罪。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體是當事人。不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被告人,也包括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被告人、第三人,還包括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準備毀滅的工具,偽造證據,排除障礙,提出建議,提供條件,支持打氣,強化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等。可以表現為身體和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可以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消滅、毀滅證據,不僅包括燒毀、撕毀、浸泡、丟棄證據等證據從形式上完全消失,還包括證據證明力的喪失或部分喪失,如鐵砧汙染、亂塗亂畫使其不能反映所證明的事實。所謂偽造,是指捏造、制定實際上並不存在的證據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現有證據以違背事實真相。本罪是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構成本罪的嚴重程度。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的,主要指動機卑劣:多次幫助;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因他的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不能進行或者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壹下。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本案當事人,但為了幫助當事人,仍執意實施幫助其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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