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選)
第四十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節選)
第254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三)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摘錄)
1.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方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方明確拒絕,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8.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傳播個人隱私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騷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等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