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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偵查管轄

法律主觀性:

1.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或者中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和公民以及中國公民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適用刑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或者公民犯罪,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在外國受審判,但在外國受刑罰處罰,仍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3.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刑法下列規定在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但是,不得委托下列人員為辯護人: (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在職人員;(二)人民陪審員;(三)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四)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五)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六)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刑罰未執行完畢的;(七)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辯護人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受同案處理但犯罪相互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辯護。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人員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不屬於第壹款第五項至第七項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為辯護人。第六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根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提供司法協助,適用該條約的規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沒有相應條約規定的,按照對等原則通過外交途徑處理。第六百九十壹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聯系渠道或者外交渠道,接受外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第六百九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向締約壹方的外國當事人請求司法協助的,應當依照有關條約的規定提交司法協助請求書、調查提綱、所附文件和相應的譯文,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請求書及其附件應當提供具體、準確的線索、證據和其他材料。中國與被請求國訂有條約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材料應當翻譯成該條約規定的文字;如果中國和被請求國之間沒有條約,文本應翻譯成被請求國的官方語言或可接受的語言。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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