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邊界。從西環路和姬壽路的交叉口開始,沿著姬壽路的南側向東到仰天路。
(2)東邊界。從姬壽路與仰天路交匯處開始,沿仰天路西側向南至308國道。
(3)南邊界。從仰天路與308國道交匯處,沿308國道北側向西至楊林路。
(4)西部邊界。起於308國道與楊林路交匯處,沿楊林路東側向北至西環路,沿西環路東側向北至姬壽路。
(5)重點區域:洋口、侯鎮、劉田化學工業區。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管理規約。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劃定煙花爆竹安全燃放場所,引導定點燃放。責任範圍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賓館、酒店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對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六)山區、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第三十壹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