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迫,分別屬於刑法規定的“威脅”和“恐嚇”,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和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為非作歹,欺壓人民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活動。惡勢力人數壹般在三人以上,參與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是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同時可能伴有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行為。相關法律文書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可以用“惡勢力”等表述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