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執行財產:執行法院可以通過查封、扣押、拍賣等方式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
2.發布禁止令:執行法院可以發布禁止性禁止令,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旅遊、房地產交易,以保證執行效果;
3.責令履行:執行法院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如清償債務或履行其他合同義務;
4.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被執行人故意阻礙執行、逃避執行或者違反其他法律的,執行法院可以給予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處罰等制裁。
在下列情況下會進行強制執行:
1.不履行合同義務:壹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不支付貨款、貨物或服務費用;
2.不執行判決或裁定:當事人拒絕或拖延執行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包括付款、履行義務、交付財產等。;
3.不支付罰款或賠償金:當事人被法院處以罰款或賠償金,但拒絕支付或拖延支付;
4.不執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但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5.不履行生效裁決: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內容。
綜上所述,被執行並不意味著被執行人自動承擔全部債務。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法履行法定義務,執行效果可能會受到限制。因此,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前,應積極與債權人溝通,協商解決債務糾紛,盡量避免走強制執行之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44條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