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達到壹定程度後將視為刑事犯罪,即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雖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大,不構成本罪。
售假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2、假冒偽劣產品尚未售出,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3倍後,尚未售出的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
綜上,通常在被公安機關傳喚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反映情況。壹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情況下,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如果對治安案件不滿意,可以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相關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