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書證的證據規則

書證的證據規則

法律解析: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片等記錄內容和表達思想的方式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書證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書證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圖片等形式記錄或表達人們壹定思想的物體。,所記錄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能被人識別和理解,從而發現信息;第二,材料中記載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思想,必須與要證明的刑事案件事實有關,才能證明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對方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提交的書證的名稱或者內容、書證需要證明的事實、對方掌握書證的依據以及提交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判斷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的控制之下。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查壹方當事人提交的書證申請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的書證不清、書證對證明待證事實無必要、待證事實對判決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不為對方當事人所掌握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如果理由不成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書證控制方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提交書證:

(壹)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引用的書證;

(2)為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出示的書面證據;

(三)對方當事人依法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的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隱私,或者有依法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

第四十八條書證掌握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主張的書證內容屬實。

掌握書證的當事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書證所證明的事實屬實。

  • 上一篇:制作組什麽時候解散的?
  • 下一篇:搜索引擎營銷的方法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