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需要緊急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的,書證應當是原件,調取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九條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不便攜帶、難以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存、處理或者返還時,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能夠反映原物形態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
物證的照片、錄像,與原件相符或者經鑒定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十條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當確實難以獲得原件時,可以使用復印件或復制件。
書證的副本、復制件,如果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經鑒定屬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不能合理解釋的變化或者變化跡象,或者書證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如何復習文案?
1,當事人雖不能提供證據原件,但只能提供復印件,但能夠註明原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原件;如果原件丟失,綜合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2.壹方當事人提供復印件並指出對方當事人持有原證據且從證據來源看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原證據。對方當事人拒絕提供的,應當確認復印件的證明效力;
3.復制件在時間前後與原證據有直接聯系,與原證據有佐證關系,或者邏輯壹致的,應當認定復制件的效力;
4、法律規定壹方有義務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另壹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比如,在勞動案件中,勞動者以考勤記錄復印件形式提供證據的,應當認定當事人提供的復印件證據具有初步證據的法律效力;
5.復制的證據雖不能與原件核對,但復制證據的內容足以否定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又沒有相反證據的,應當確認復制證據的證明力。比如,復制的證據上有多處簽名,簽名人確認簽名屬實;復制證據是完整連續的工作記錄、日誌等材料;影印證據是壹份傳真的復印件,有傳真號、簽名人等要素;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需要緊急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的,書評應當是原件,調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復印件或者復制件。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