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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是國際法中的壹個概念,指的是確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管轄權的原則,即所在地或所屬國家有管轄權,壹方確定排除另壹方的管轄權。此外,還有屬人管轄權原則和屬人和屬地混合原則。

(1)對國內罪犯的適用原則——屬地管轄權(補充原則:船旗國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壹切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2 .本法也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c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之壹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對外籍犯罪人的適用原則:a .本法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中國人和中國公民,但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屬人管轄權)b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

在國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除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以外,可以適用本法。(保護管轄權)c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普遍管轄權)

然後對毒品、劫持民航產品、跨國拐賣婦女兒童、跨國破壞文物、恐怖主義、戰爭、人道主義種族滅絕等國際法上的犯罪,要麽起訴,要麽引渡到中國,這是對傳統管轄權的補充。註:對於國際列車上的犯罪,

根據雙邊協議,由原到達地或目的地的法院管轄。d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使在外國經過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交管轄權)

屬地管轄原則的適用標準

適用屬地管轄權原則有三個主要標準:

(1)被告所在地的標準;

(2)訴訟標的或財產所在地的標準;

(3)法律事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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