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詐勒索,對對方實施壹定的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物的行為(如果暴力或者暴力威脅達到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2)恐懼、認知、恐嚇使對方陷入恐懼。因果關系:如果對方因恐嚇而受到驚嚇,並相應地處置了財物,則敲詐勒索罪既遂。
威脅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於憐憫或者為了抓捕犯罪分子,在警察的安排下交付財物,構成敲詐勒索未遂。
(3)處分財產強調財產轉移的最終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中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門檻的,或者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