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期間,中央財政壹次性核定2006年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庫移民現行人口,不再進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對移民人口自然變動采取何種具體政策,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範圍。
(2)支持標準。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每年補助600元。
(3)支持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遷入並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從2006年7月1起再扶持20年;在2006年7月1日之後搬遷並被納入支助範圍的移民將從完成搬遷之日起獲得20年的支助。
(4)支持方法。後期扶持資金能直接發放到移民個人的,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的生產生活補貼;還可以實施項目扶持,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也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方案。
采取直接支付到移民個人的方式,核實人員,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支持項目的,資金可以統籌使用,但項目的確定必須經過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5)支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和地方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支持中西部的原則。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移民資金是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規定,定向無償用於移民安置的專項資金。
水庫移民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移民資金的使用實行開發性移民政策,使移民安置與水庫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和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發展。
《水庫移民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移民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有關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壹次性使用上級政府分解的資金,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