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庫財產損害侵權糾紛的管轄權在哪裏?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應分為不動產和動產來確定管轄。不動產損害賠償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壹般地域管轄,壹般由造成動產損害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應當指出,賠償損失是民事責任的最基本形式之壹。《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都有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最基本的形式就是損害賠償。所以這裏的財產損害賠償是指財產權受到侵害後的損害賠償,主要是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賠償。當事人在通過訴訟解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時,壹定要註意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否則找錯了法院就不予受理。二、適用全額賠償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在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時,應特別註意以下問題:1。確定損害賠償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為標準,支付全部賠償金,而不能以過錯程度或社會危害程度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時,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作用。2.所有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財產損害中,無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都應該得到全額賠償。在人身傷害中,也有財產損失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人身損害賠償是按照壹定的賠償項目進行的,區分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實際意義。3.全額賠償應當包括賠償受害人為恢復權利和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損失。值得研究的是,訴訟費用的支出是權利恢復所必需的,應當納入總賠償項目。4.所有的賠償只能賠償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該賠償。綜上所述,水庫財產主要包括水庫管理設備、水庫防洪設備等固定財產。如果承包的水庫被他人擅自使用,會造成財產損失。如果提起訴訟,應該向地方法院提起,地方法院受壹般地區管轄。民事訴訟中確定起訴法院很重要,選擇錯誤會導致對方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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