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償如下:
(1)受損財產全部損壞或滅失的,按照該財產當時市場相應價格標準計算全額價款;
(二)完全毀損、滅失的財產,使用超過壹定期限的,按照相應的折舊價格計算;
(3)財產部分損壞的,應當按照相應的市場價格標準計算財產因損壞而減損的價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
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元以下罰款:盜竊、詐騙、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的;勒索公私財物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二、故意損壞財產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非法目標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資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如果行為人故意用規則損壞某些資產,損壞其他客體要件,則應按相關規則處理。比如損壞車輛、運輸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備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相關罪名收費。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滅絕是指所有物品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因燃燒、粉碎等造成的損害。,而且是讓物品部分地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公共和私人資產的方式多種多樣。但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破等危險方法損毀公私財產,損害公共場所安全的,應當按照危害公共場所安全罪的相關違法行為處罰。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只有在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才屬於違法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重要物品損失嚴重,損壞手段特別惡劣=損壞急需物品造成嚴重後果=企圖陷害他人的庸俗動機,等等。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輕微的,屬於壹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罰。違法主體是壹般主體。已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表現為片面。非法意圖不是非法獲取資產,而是損害資產。這是入侵
產業犯罪中破壞財產的違法行為與其他營利性違法行為的根本區別。違法的動機多種多樣,通常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嫉妒。除火災、誤突水、誤爆破以及非法損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備等按有關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外,誤損壞公私財產的,不構成違法行為,屬於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