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對象屬性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
2、根據稅收征管權和收入支配權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 * *稅;
3.根據稅種在稅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主體稅和輔助稅。
稅收的作用:
1.組織財政收入:財政收入的重要形式:
2.配置資源:調整市場失靈;
3.調節總需求:充當調節社會經濟的調節杠桿;
4.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產業和消費結構合理化;
5.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縮小差距。
6.保護國家權益:維持經濟運行,維護國家政權;
7.對經濟活動的監督:實時監控納稅情況。
稅收的基本特征:
1.免費:稅收由國家征收後,收入歸國家所有,無需支付報酬;
2.強制:國家根據相關法律強制征收,並非自願繳費模式。納稅人必須依法按時納稅,未能收繳塵桔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3.固定性:國家此前已經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征稅的範圍和相關比例。為了便於征稅雙方共同遵守,稅收的固定性包括時間的連續性和征稅比例的限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