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將按照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處理。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真正能構成其犯罪的,通常是精通計算機技術和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員、計算機操作人員、管理維護人員等。本罪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操作上的疏忽或不熟練甚至錯誤而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受到損害,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造成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