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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是指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依法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壹方。稅收法律關系由稅收憲法法律關系、稅收征繳法律關系、稅收權限劃分法律關系和國際稅收權益分配法律關系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由不同的組合構成。其中,稅收征繳關系是最基本的稅收法律關系,征稅人和納稅人是最重要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此外,還有稅務實踐中因建立委托代理關系而產生的征稅人、稅務師等委托主體。

1.納稅人

稅收主體是享有稅收征管權,履行稅收征管職能,依法管理稅收主體的國家機關。征稅權由國家享有,但國家作為抽象主體不能直接行使征稅權,總是通過立法將征稅權授予特定的國家職能機關。就我國而言,在具體的稅收征繳法律關系中,行使征稅權的稅收主體包括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海關總署和地方各級海關負責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其他稅種大部分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可以說,稅務機關是最重要的收稅人。

2.納稅人

納稅人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法律規定的相應權利並負有納稅義務的壹方。納稅人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僅指納稅人。廣義的納稅人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不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和納稅權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3.受托人

根據稅法規定,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征稅人和納稅人都可以借助第三方實施稅收法律活動。例如,為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納稅,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稅務機關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公民代為征收稅款;為了克服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不足,納稅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這種以委托代理關系為基礎,法律地位介於征稅人和納稅人之間的第三種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稱為委托主體。

委托主體的* * *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代理人和稅務代理人都是基於委托代理關系。征稅人或納稅人,即委托人,將其依法享有的部分權利或權益委托給有關單位(組織)或人員,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稅收法律行為。二是不存在法律主體資格及其權力或權利的轉移,以及稅收法律責任的轉移。受托人在委托範圍內實施委托行為的稅收法律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由於身份不同,他們的權力(或權利)和義務也不同。稅務代理人受稅務機關委托依法行使征收稅款的權力,稅務代理人受納稅人委托辦理涉稅事項主要是履行納稅義務。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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